常见问题

代理开户

发布时间:2020-11-07 12:00:00 来源:四川银行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2015年12月25日印发)的要求,第三十四条个人办理账户业务原则上应当由本人亲自办理。确有需要的,可以由他人代理。

       个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办理账户业务,应当由法定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有关部门依法指定的人员代为办理。

       个人因身患重病、行动不便等无法自行前往银行办理业务的,可由其配偶、父母或者成年子女代为办理。

       开立代发工资、教育、社会保障(如社保、医保、军保)、公共管理(如公共事业、拆迁、捐助、助农扶农)等特殊用途个人账户时,可由所在单位代理办理。个人由单位代理申请开立账户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到营业网点柜台办理身份确认激活手续,激活前账户只收不付。

       同一个人1年内在本行代理其他个人开户或者被其他个人代理开户原则上不得超过3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