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根据《财政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以下简称“《通知》”)、《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操作指引》(财办会〔2020〕21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相关规定,现对我行银行询证函业务服务相关事项更新并公示如下:
一、业务范围
银行询证函业务是指会计师事务所等发函机构在执行审计过程中,在获取被审计单位授权后,以被审计单位名义向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发送询证函,我行查询、核对相关信息并直接提供回函的业务。函证范围及要求应符合《通知》及《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函证事项包括:银行存款、银行借款、注销账户、委托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贴现、商业汇票托收、信用证、外汇买卖合约、证券或其他产权文件托管、银行理财产品、资金归集、股东(投资人)出资情况等对公业务。
二、纸质函证受理及回函方式
1. 我行银行询证函业务采取分行集中受理并回函的业务处理模式,分行辖属支行的函证业务均由分行集中处理,各营业网点不再受理询证函业务。来函须由会计师事务所等发函机构通过邮寄方式寄送至各分行公示地址。我行不受理被审计单位直接提交的银行询证函。
2. 集中受理机构不受理现场跟函。
3. 会计师事务所等发函机构应采用《操作指引》所列示的函证格式(格式一、格式二、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详见附件1)。对确定无需函证的项目,请将该项目或栏位用斜线划掉,不应留白。《操作指引》所列示的函证格式不可修改(如增加字段或删除字段)。
4. 函证范围以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发出询证函上列示的“贵行”(即“函证收件人”)作为依据。如“函证收件人”为“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我行将对客户在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开立的所有账户及业务往来进行函证;如仅函证企业在指定支行的业务情况,请以“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XX支行”作为“函证收件人”进行函证。若同一单位客户在同一分行的多家支行开户的,建议使用一份询证函询证,询证函“函证收件人”处填写“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即可。
5. 一份银行询证函只可填写一个函证基准日及一个询证年度,我行不受理并列填写多个函证基准日及询证多个年度的银行询证函。如需函证多个函证基准日或多个询证年度,请在准备和寄发函证时,分开填写不同函证基准日和询证年度的银行询证函。
6. 对于询证函的第14项“其他”项目,如存在需要我行核实的事项,应填写对应的内容,并明确具体含义或具体银行业务。来函第14项填写“无”的,我行将视作不询证1-13项外的其他事项。
7. 被审计单位在我行开立账户的,需加盖该账户的预留印鉴,开立多个账户的,需加盖其中任意一个账户的预留印鉴,但如涉及扣收函证费用的,应加盖作为函证费用扣费账户的预留印鉴。被审计单位签章应仅加盖在询证函“预留签章”处,对于加盖在非“预留签章”处的签章,我行将不予核验,仅以加盖在询证函 “预留签章”处的签章作为被审计单位的授权。询证函涉及多页的,还须加盖骑缝章(骑缝章可为被审计单位预留印鉴或公章)。如遇账户注销等其他特殊情况,请具体咨询我行受理机构并配合我行提供签章及相关证明资料。
8. 我行受理的纸质银行询证函均采用我行系统生成的银行询证函标准格式(格式二)进行回函,我行回函统一加盖“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函证回函专用章”。若对回函存在异议,请及时与回函机构联系。
9. 若来函不满足《函证通知》、《操作指引》及我行银行询证函受理要求或为其他我行无法受理的纸质来函,我行将通知发函机构予以退函。
特别注意:
1. 若函证基准日为2020年9月30日之前,来函建议采用格式一,且请提前联系受理机构确认是否可函证相关业务数据。
2. 若需询证被审计单位与我行凉山分行西昌地区营业机构发生的业务往来,请在询证函“函证收件人”处填写“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凉山分行”,受理机构将对被审计单位在凉山分行的所有业务往来进行回复。
3. 若被审计单位尚未正式登记注册,为便于我行核实企业名称,请在验资业务银行询证函中列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
三、电子函证受理及回函方式
暂不受理,受理时间将另行通知。
四、受理机构
我行集中受理机构和联系方式详见《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函证受理机构信息表》(附件2)。我行总行营业部、成都分行下辖成都地区支行存在差异,请在寄函前根据附件中辖属机构准确判断对应的集中受理机构。为防止银行函证寄件及回函风险,会计师事务所等发函机构应将银行询证函寄送至下方受理机构并注明收件人“银行询证函联系人(收)”。
我行将根据业务受理机构情况对本公告公示的机构信息进行动态调整。
五、收费标准
1. 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免收;
2. 大、中型企业及其他单位限时免费(免费期截至2024年12月31日)。
后续价格发生变化时以我行最新公示的服务价格为准。
六、业务服务与投诉
会计师事务所等发函机构对回函有疑虑或回函内容不完整的,可与受理机构联系沟通;遇有回函不及时、收费或其他服务问题,可向受理机构反映。投诉建议请致电我行客户服务热线96998(四川),400-10-96998(全国)。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特此公告!
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2月2日
附件2-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函证受理机构信息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