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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银行电子银行个人用户服务协议

发布时间:2025-05-19 16:00:46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自愿申请电子银行服务的个人用户(以下简称甲方)和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电子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四川银行电子银行个人用户服务协议》,协议双方应予遵守。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开通电子银行服务前,仔细阅读本协议各条款(特别是涉及免除或限制银行义务与责任的条款、排除或限制客户权利的条款等黑体字条款),一经同意开通电子银行服务,即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约束。如对本协议有任何疑问,请咨询经办行工作人员或拨打四川银行客服热线96998(四川)/4001096998(全国)

第一条 定义

若无特殊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电子银行服务:指乙方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网络,以及本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通过APP、小程序、SDKAPIH5等形式向甲方提供的电子化金融服务,包括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微信银行、电话银行等服务。

电子银行服务签约:甲方通过乙方自助渠道(包括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微信银行)营业网点包括柜面、智慧柜员机移动展业设备按照要求完成相关操作签约成为乙方电子银行用户并开通相应渠道服务

渠道开通:指甲方在签约成为乙方电子银行用户的基础上,通过验证签约时开通渠道的身份认证要素(如登录名、密码等)后新增开通其他渠道服务。

身份认证要素:指在电子银行交易中乙方用于识别甲方身份的信息要素,如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密码、数字证书、USBKey等。

密码:甲方在电子银行服务中使用的各种密码,如登录密码、交易密码、查询密码等。

数字证书:指用于存放甲方身份标识,并对甲方发送的电子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

电子银行交易指令:指甲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向乙方发出的开户、查询、转账、购买金融资产、办理信贷业务等各类银行业务指示。

第二条 电子银行服务的签约

(一)手机银行服务的签约

甲方通过手机银行渠道自助注册,按照要求完成相关操作,成为乙方手机银行用户,可享受乙方的手机银行服务。甲方通过乙方营业网点柜面智慧柜员机或移动展业设备按照要求完成相关操作,成为乙方手机银行用户,可享受乙方手机银行服务包括账户服务转账汇款、存款理财贷款、信用卡等全部服务

(二)网上银行服务的签约

甲方通过网上银行渠道自助注册,按照要求完成相关操作,成为乙方网上银行用户,可享受乙方部分的网上银行服务。甲方通过乙方营业网点柜面智慧柜员机或移动展业设备按照要求完成相关操作,成为乙方网上银行用户,可享受乙方网上银行服务包括账户服务转账汇款、存款理财等全部服务

(三)微信银行服务的签约

甲方通过微信银行渠道自助注册或通过乙方营业网点柜面智慧柜员机、移动展业设备按照要求完成相关操作,成为乙方微信银行用户,可享受乙方微信银行服务包括账户服务、存款理财、生活缴费、网点服务等。

(四)电话银行服务的签约

甲方通过乙方客服电话或营业网点柜面、智慧柜员机、移动展业设备,按照要求完成相关操作成为乙方的电话银行用户,可享受乙方提供的账户信息查询、余额明细查询等金融服务。

甲方签约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微信银行任一渠道即可成为乙方电子银行用户,若需新增开通其他渠道,可通过验证已开通渠道的身份认证要素后新增开通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签约各项个人电子银行业务,经乙方同意后,有权根据开通的具体项目所对应的服务协议、业务协议及本协议约定享受相应的服务。

(二)甲方有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按乙方规定申请办理电子银行的变更(包括注册账户的增加和删除、业务功能的启用和撤销、客户身份认证要素的变更等)、注销手续。

(三)甲方如对乙方提供的电子银行业务有疑问、意见、建议或投诉,可以拨打四川银行客户服务热线、登录四川银行官方网站(www.scbank.cn)、通过手机银行投诉与建议功能、向乙方营业网点咨询或投诉。

甲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乙方官方网站(网址:http://www.scbank.cn),而不要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甲方在中国大陆地区办理电话银行业务,应拨打乙方服务电话96998(四川)、4001096998(全国)或在乙方官方网站公布的指定电话号码而不要拨打其他任何电话甲方乙方官方网站或正规应用市场下载电子银行客户端。

甲方办理电子银行签约,应根据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向乙方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实名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并完整提供姓名、手机号码、证件号码、证件类型、银行卡卡号用于身份识别,其中证件号码、银行卡卡号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如您拒绝提供这些信息,可能会导致您无法办理电子银行签约或无法正常使用我行电子银行基本服务。甲方应对所申请事项签字或点击确认含在电话银行系统内按键确认或口头答复确认。甲方签字或点击确认的业务申请资料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甲方在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应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应遵守相关业务产品的协议和乙方就相关业务制定的交易规则、交易提示等,因甲方个人资料不真实、不正确、不完整等原因而发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资料信息如有更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办理电子银行业务变更手续,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甲方在使用电子银行业务时,应当按照具体业务协议、业务规则和提示进行正确操作,如果因甲方未进行正确操作导致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甲方在使用电子银行业务时,应确保按照如下规则安全保管和使用身份认证要素,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1.加强对身份认证要素的保管。应确保由本人保管和使用,不得将身份认证要素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工作人员)或交于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工作人员)使用。

2.甲方应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确保身份认证要素安全:

1)不得将本人所使用的密码以明文方式书写或以其他方式记录;

2)不得将密码向包括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工作人员)泄漏;

3)避免使用他人容易猜出、破解的密码(如:采用生日、电话号码等与个人信息相关的信息或具有规律性的数字或字母组合)或与第三方有关的密码(如: 采用与电子邮件密码相同的密码) ;

4)不得将密码记录在自动保留密码的任何软件上(如: 任何计算机屏幕上出现的“保存密码"功能提示窗口或互联网浏览器上的类似功能);

5)应定期或不定期更改密码;

6)避免将账号及密码以电子邮件方式或其它方式传送;

7)交易完毕应及时退出登录,若遇交易中断情况,应认真核对账务信息,避免重复交易等操作,若无法确认相关信息请及时与乙方联系。

3.若身份认证要素发生遗失、被盗、遗忘或怀疑已被他人知悉、盗用等可能导致甲方账户安全性降低的情形,甲方应立即申请变更身份认证要素、挂失银行卡或注销电子银行等手续,在办妥上述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4.如遇甲方身份认证要素可能发生泄漏时,甲方同意乙方可以采取冻结电子银行等必要手段保障甲方账户资金安全。

5.甲方连续多次错误输入登录密码可能造成电子银行用户锁定,甲方需要按照乙方要求进行解锁或重置。

)甲方登录电子银行和提交交易指令时,均应通过身份认证要素完成身份认证和交易安全验证。乙方将严格依据甲方提交的交易指令办理相关业务,使用上述身份认证要素发出的交易指令、完成的交易操作及实现的交易行为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甲方同意,如未通过乙方的认证,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登录或交易请求。

)甲方知悉并同意甲方发出的交易指令到达乙方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银行交易指令。

甲方应确保按照本协议约定在安全的环境下使用电子银行服务下载并安装由乙方提供的用于保护客户端安全的客户端软件及控件(如有),定期下载安装最新的操作系统和浏览器安全程序或补丁,安装防火墙,安装并及时更新杀毒软件等,以免被计算机病毒及恶性程序入侵。甲方不应在公共场所(如网吧、公共图书馆等)使用网上银行,以防止这些计算机可能装有恶意的监测程序,或被他人窥视。

(十)甲方应警惕犯罪分子通过制作假冒的乙方网站、诈骗短信、诈骗电话、诈骗邮件等方式实施诈骗,诱骗甲方操作转账。

(十)甲方应按照乙方不时公布的电子银行个人用户服务价格标准保证账户中足够余额,以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并同意乙方从其约定账户主动扣收。电子银行个人用户服务项目包括手机/网银年费、跨行转账手续费、数字证书服务费、USBKey工本费等。甲方如不同意乙方有关服务价格的调整或有异议的,可办理业务解约手续。甲方如继续使用乙方电子银行服务,视为同意有关调整。

(十)甲方知悉并同意,经甲方使用电子签名或点击勾选形式签署的授权书、单证、合同等文本和凭证均代表甲方真实意愿,与在纸质合同上加盖印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甲方不得通过电子银行业务发送违法的、与交易无关的或破坏性的信息,不得干扰乙方电子银行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对于甲方从其银行结算账户对外支付款项,甲方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有义务配合乙方对交易真实性、合法性的调查。

(十)如甲方因乙方电子银行系统差错、故障等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甲方同意乙方采取冻结、扣划等自力救济措施。对于乙方无法直接回转的资金的,甲方在收到乙方退回资金的通知后,应主动将资金退回。

(十)甲方在通讯运营商的网络、手机号码销户销号并不会终止已开通的电子银行服务。甲方如需终止相关电子银行服务,应根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定予以办理。甲方手机号码销号或变更,但相关电子银行业务未及时终止或变更所生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十)当甲方以浏览器或移动设备登录电子银行、使用电子银行服务或进行其他操作时,同意乙方通过服务器自动接收、验证并记录甲方的必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数字证书所记载的身份信息、IP地址以及设备信息等,以保障甲方在使用乙方服务时的安全。

(十)甲方同意乙方使用甲方的通讯信息以便乙方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甲方发送相关服务信息、乙方最新的有关产品及服务的内容、本协议的任何更新或修订及乙方认为有必要告知甲方的其他通知。

二十)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在依法合规提前下,依据各电子银行用户隐私政策及其他相关业务条款、授权书处理(包括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甲方个人信息。甲方可通过手机银行APP、微信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查看用户隐私政策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为不断改进电子银行服务,乙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电子银行系统进行维护、升级和改造。

(二)乙方有权根据系统升级、技术故障等原因暂停电子银行业务、有权对提供的服务项目或内容进行调整,但应通过乙方官方渠道或营业网点进行公告。

(三)为保障甲方资金安全,乙方有权根据客户类别、身份认证措施、交易风险度及监管要求等因素设定并调整风险控制措施、安全策略及相应要求。

(四)乙方有权在以下情形下采取关闭、限制甲方的全部或部分电子银行功能、注销甲方电子银行服务等措施: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金融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可能构成可疑交易的;

2.甲方不能按时支付电子银行相关服务费用的;

3.甲方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的;

4.甲方利用乙方电子银行系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5.根据国家有权机关要求或乙方业务需要的。

(五)乙方有权不时修订本协议,新修订的内容经乙方通过乙方官方渠道或营业网点公示立即生效。甲方不接受相关调整或修改的,可于公告后15日内注销电子银行业务服务,否则视为甲方同意并接受该修改。

(六)乙方有权按照相关服务价格标准向甲方收取服务费用,并有权对甲方的欠费进行催收。甲方如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服务缴费,乙方有权暂停对应的电子银行服务。乙方有权调整电子银行业务价格标准,但应按照相关规定提前在营业网点、官方网站等渠道进行统一公告。协议终止或服务有效期内中止时,乙方不退回甲方已支付的有关费用。

(七)乙方负责为甲方办理电子银行相关业务,并按甲方申请开通的具体项目所对应的服务协议、业务协议及本协议约定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八)乙方应及时受理甲方相关电子银行业务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为甲方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相应服务。

(九)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有效电子指令处理甲方提交的业务请求,但对于以下任一情况,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接收到的电子指令信息不完整或信息内容有误;

2.甲方账户可用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3.甲方账户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4.甲方账户状态异常;

5.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6.经乙方审查认为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7.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不可归因于乙方的原因。

(十)因乙方过失造成甲方交易指令处理延误,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按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规定赔偿。

(十一)乙方有义务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和交易内容等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二)乙方有义务为甲方提供电子银行业务咨询服务,并在乙方官方网站公布服务功能介绍。

(十三)乙方有义务采取相关措施保障电子银行运营设施设备、安全控制设施设备、电子交易数据及甲方信息的保存与传输的安全。

第五条 协议效力、生效、中止和终止

(一)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二)甲方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微信银行等自助渠道申请电子银行服务的,本协议自甲方通过自助渠道开通电子行服务时生效;甲方通过乙方营业网点柜面、智慧柜员机或移动展业设备申请电子银行服务的,协议自乙方同意其申请并在乙方系统中设置成功后生效。

(三)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本协议自动中止:

1.甲方未按时支付电子银行相关服务费用的;

2.甲方丧失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

3.因甲方相关银行账户挂失、冻结等原因导致乙方无法为其提供本协议项下服务的;

4.其他导致协议中止情况的。

上述事由经纠正后,本协议自动恢复执行。

(四)甲方通过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微信银行等自助渠道终止电子银行服务的,本协议自甲方终止指令进入乙方系统时终止。甲方通过乙方营业网点柜面、智慧柜员机或移动展业设备终止电子银行服务的,本协议自乙方同意其终止申请并在乙方系统中设置成功后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1.甲方经催告仍不能按时支付电子银行相关服务费用,历时一年以上的;

2.甲方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的;

3.甲方利用乙方电子银行系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甲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包括反洗钱等相关规定,或存在其他损害乙方或国家社会利益行为的。

第六条 不可抗力及免责

(一)因下列任一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正常提供服务或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将视情况给予甲方必要的帮助并尽力积极促使服务恢复正常。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乙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1.与服务相关的系统停机维护或升级期间;

2.因台风、地震、洪水、雷电、恐怖袭击、战争、疫情等不可抗力原因;

3.因病毒、木马、恶意程序攻击、网络拥堵、系统不稳定、系统或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电信设备故障、第三方服务瑕疵或政府行为等;

4.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的情形。

(二)甲方使用电子银行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业务的,须同时遵守与该业务相关的章程、协议或交易规则;如甲方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第三方的,还应同时遵守第三方的交易规则。乙方不介入甲方与第三方之间的交易纠纷,但可协助甲方查明交易情况。

(三)因使用本协议项下金融服务产生的通信费用,按申请人使用金融服务时所使用的通讯方式及相应通讯服务商的收费标准,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之订立、生效、解释、履行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行业惯例本协议是甲乙双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协商、诉讼期间,双方对本协议中无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八条 通知与送达

(一)甲方应确保向乙方提供的地址、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信息准确有效,该等信息为本协议涉及和有关的各类通知以及就本协议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函件以及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所涉及的法院/仲裁机构等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如甲方需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前往乙方营业网点或在开通相关服务功能的电子银行进行修改,如申请人未及时履行变更义务,上述所确认的联系信息仍视为有效联系信息。

(三)本送达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受本协议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响。